【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公司的標記》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2022)
2、飛行區(qū)內有哪些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公司的標記》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 1、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2022)
- 2、飛行區(qū)內有哪些標志?有何位置,數(shù)量級規(guī)格要求
- 3、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標明規(guī)定的什么標志…
- 4、航空器的管理是怎么樣的?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2022)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yè)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粘貼易與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相混淆的圖案、標記或者符號。
“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航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應當符合民航局規(guī)定?!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標明:
“(一)名稱噴涂在航空器兩側,固定翼航空器還應當噴涂在右機翼下表面、左機翼上表面。
“(二)標志噴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沒有垂尾的,噴涂在符合民航局規(guī)定的適當位置。
“本條所稱名稱,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稱或者簡稱。”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標志不得與其他機構的標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應當將每一型號航空器外部噴涂方案的工程圖(側視、俯視、仰視圖)及彩圖或者彩照報民航局備案?!蔽?、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沒有或者未攜帶符合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或者臨時登記證書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管理局可以禁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偽造、涂改或者轉讓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載有臨時登記標志的民用航空器從事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外的飛行活動的?!绷?、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字體、尺寸在航空器上標明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航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不符合民航局規(guī)定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不按規(guī)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標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的?!逼?、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tǒng)一修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tǒng)一修改為“民航局”。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飛行區(qū)內有哪些標志?有何位置,數(shù)量級規(guī)格要求
機場飛行區(qū)道路標志牌和道路道面標志
1 飛行區(qū)道路標志牌 1
1.1 飛行區(qū)道路標志牌的一般規(guī)定
..........................................................................................................
1
1.2 警告標志
..............................................................................................................................................
2
1.3 禁令標志牌
..........................................................................................................................................
6
1.4 指示標志牌
........................................................................................................................................
15
1.5 其他輔助標志牌
................................................................................................................................
20 2 道面標志 24
2.1 指示標線
............................................................................................................................................
24
2.2 禁止標線
.............................................................................................................錯誤!未定義書簽。
2.3 警告標線
.............................................................................................................錯誤!未定義書簽。
1 飛行區(qū)道路標志牌
1.1 飛行區(qū)道路標志牌的一般規(guī)定
1.1.1
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設施。道路交通標志的形狀、圖案、尺寸、設置、構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須按本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
1.1.2 飛行區(qū)道路標志牌分為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以及其他輔助標志。
1.1.3 道路交通標志的顏色范圍,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附錄A執(zhí)行。
1.1.4 道路交通標志的文字應書寫規(guī)范、正確、工整。根據(jù)需要,可并用漢字和英語。
1.1.5 道路交通標志的邊框外緣,應有襯底色。襯底色規(guī)定為:警告標志黃色,禁令標志白色,指示標志藍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標志藍色。
1.2 警告標志
1.2.1 一般規(guī)定
警告標志用以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警告標志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警告標志的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警告標志的尺寸如圖1所示。警告標志到危險地點的距離通常應為30m,不應小于20m,亦不應大于50m。
三角形邊長A=70cm
黑邊寬度B=5cm
黑邊圓角半徑R=3cm
襯底邊寬度C=0.4cm
圖1 警告標志尺寸代號
1.2.2 警告標志牌的種類及設置地點
1、交叉路口標志牌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在視
線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駛入路段的適當位置。
十字交叉 T形交叉 T形交叉
T形交叉 Y形交叉 環(huán)形交叉
圖2 交叉路口標志牌
2、急彎路標志牌
向左(或向右)急彎路標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計算行車速度小于60km/h,平曲線半徑等于或小于道路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一般最小半徑,及停車視距小于規(guī)定的視距所要求的曲線起點的外面,但不得進入相鄰的圓曲線內。
向左急彎路 向右急彎路
圖3 急彎路標志牌
3、反向彎路標志牌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
設
圖5 4 連續(xù)彎路標記牌反向彎路標記牌
在計算行車速度小于60km/h,兩相鄰反向平曲線半徑均小于或有一個半徑小于道路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一般最小半徑,且圓曲線間的距離等于或小于規(guī)定的最短緩和曲線長度或超高緩和段長度的兩反向曲線段起點的外面,但不得進入相鄰的圓曲線內。
4、連續(xù)彎路標志牌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在計算行車速度小于60km/h,連續(xù)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小于道路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一般最小半徑的反向平曲線,且各圓曲線間的距離等于或小于最短緩和曲線長度或超高緩和段長度的連續(xù)彎路起點的外面,當彎路總長度大于500m時,應重重設置。
5、陡坡標志牌
上陡坡(下陡坡)標志。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分別設在坡度大于7%的縱坡坡腳和坡頂以前適當位置。公路縱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連續(xù)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方也可設置。
上陡坡 下陡坡
圖6 陡坡標志牌
6、窄路標志牌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行道或路面狹窄情況,遇有
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在車行道變窄,或車道數(shù)減少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兩側變窄 右側變窄 左側變窄
圖7 窄路標志牌
7、隧道標志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
行。設在雙向行駛、照明不好的隧
道口前適當位置。
8、注意非機動車標志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
行。設在經常有非機動車橫穿、出
入的地點前適當位置。
9、慢行標志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
行。設在前方需要減速慢行的路段
以前適當位置。
10、注意障礙物標志牌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礙物,車輛應按標志指示減速慢行。設在道路障礙物前適當位置。
圖10 慢行標志牌 圖9 注意非機動車標志牌
圖8 隧道標志牌
圖11注意障礙物標志牌;11、施工標志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繞道行駛;圖12施工標志牌圖13注意危險標志牌;12、注意危險標志;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謹慎駕駛;1.3禁令標志牌;1.3.1一般規(guī)定;禁令標志牌用以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表1禁令標志牌各部尺寸參數(shù)(cm);圖14禁令標志各部尺寸;1.3.2禁令標志牌的種類及設置地點
圖11 注意障礙物標志牌
11、施工標志牌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繞道行駛。該標志可以作為臨時標志支設在施工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圖12 施工標志牌圖 13 注意危險標志牌
12、注意危險標志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謹慎駕駛。設在以上標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險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1.3 禁令標志牌
1.3.1 一般規(guī)定
禁令標志牌用以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禁令標志的顏色,除個別標志外,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案。禁令標志牌的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禁令標志牌的尺寸如圖14和表1所示。
表1 禁令標志牌各部尺寸參數(shù)(cm)
圖14 禁令標志各部尺寸
1.3.2 禁令標志牌的種類及設置地點
1、禁止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通行。設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圖15 禁止通行 圖16 禁止駛入 圖17禁上機動車通行
2、禁止駛入標志牌
表示禁止車輛駛入。設在禁止駛入的路段入口,或單行路的出口處,其顏色為紅底中間一道白橫杠。
3、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各類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4、禁止載貨汽車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載貨汽車通行。設在禁止載貨汽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對通行的載貨汽車有載重量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如禁止小貨車通行。
圖18禁止載貨汽車通行 圖19 禁止大型客車通行標志
5、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設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圖19 禁止小型客車通行 圖20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
6、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設在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圖20 禁止拖拉機通行 圖21 禁止某兩種車通行
7、禁止拖拉機通行標志牌
表示前方禁止各類拖拉機通行。設在禁止各類拖拉機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8、禁止非機動車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各類非機動車通行。設在禁止非機動車通行路段的入口處。
圖22 禁止非機動車通行 圖23 禁止行人通行
9、禁止行人通行標志牌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設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10、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設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圖24 禁止向左轉彎 圖25 禁止向右轉彎
11、禁止直行標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設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圖26 禁止直行禁 圖27 禁止向左向右轉彎
12、禁止向左向右轉彎標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向右邊轉彎。設在禁止向左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在時間、力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13、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標志牌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設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圖28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圖29禁止直行和向右轉彎;14、禁止掉頭標志牌;表示禁止機動車掉頭;圖29禁止掉頭圖30禁止超車圖31解除禁止超車;15、禁止超車標志牌;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機;16、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牌;表示禁止超車路段結束;17、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牌;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間、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
圖28 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 圖29 禁止直行和向右轉彎
14、禁止掉頭標志牌
表示禁止機動車掉頭。設在禁止機動車掉頭路段的起點和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圖29 禁止掉頭 圖30 禁止超車 圖31 解除禁止超車
15、禁止超車標志牌
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機動車超車。設在禁止超車路段的起點。
16、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牌
表示禁止超車路段結束。設在禁止超車路段的終點,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圖案。
17、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牌
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設在禁止車輛停放的地方。該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杠。圖33所示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臨時停車不受限制。禁止車輛停放的時
間、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
圖32 禁止車輛停放 圖33 禁止車輛長時停放
18、禁止鳴喇叭標志牌
表示禁止機動車鳴喇叭。設在需要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地方。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
圖34 禁止鳴喇叭 圖35 限制寬度標志牌
19、限制寬度標志牌
表示禁止裝載寬度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寬度受限制的地方。圖35表示裝載寬度超過3m的車輛禁止進入。
20、限制高度標志牌
表示禁止裝載高度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高度受限制的地方。圖36表示裝載高度超過3.5m的車輛禁止進入。
圖36 限制高度標志牌 圖37 限制質量標志牌
21、限制質量標志牌
表示禁止總質量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質量的橋梁兩端。圖37表示禁止裝載總質量超過10t的車輛通過。
22、限制軸重標志牌
表示禁止軸重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的車輛通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軸重的橋梁兩端。圖38表示禁上軸重超過7t的車輛通過。
圖38 限制軸重 圖39 限制速度 圖40 解除限制速度
23、限制速度標志牌
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單位為km/h)不準超過標志所示數(shù)值。設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圖39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
24、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牌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結束。設在限制車輛速度路段的終點。標
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字。圖40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的路段結束。
25、停車檢查標志牌
表示機動車必須停車接受檢查。設在需要機動車停車受檢的地點。
26、停車讓行標志牌
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線以外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停車讓行標志通常設置在與交通量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道路與滑行路線相交處和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
圖41 停車檢查 圖42 停車讓行 圖43 減速讓行
27、減速讓行標志牌
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干道車輛優(yōu)先的前提下,認為安全時方可續(xù)行。設于視線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標志形狀為倒三角形,顏色為白底、紅邊,黑字。減速讓行標志通常應設置在與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或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
28、會車讓行標志牌
表示車輛會車時,必須停車讓對方
圖44 會車讓行
車先行。標志形狀為圓形,顏色為白底紅圈,紅黑兩種箭頭。會車讓行標志通常應設置在會車有困難的狹窄路段的一端或由于某種原因只能開放一條車道,作雙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1.4 指示標志牌
1.4.1 一般規(guī)定
指示標志牌用以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指示標志牌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指示標志牌的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標志牌的尺寸如圖3所示。
0注:長方形標志牌的尺寸A×B應根據(jù)需要設置為60cm×Xcm或Xcm×60cm
圖45 指示標志牌各部尺寸
1.4.2 指示標志牌種類及設置地點
1、直行標志牌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直行。設在必須直行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
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圖46 直行 圖47 向左轉彎 圖48向右轉彎
2、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牌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向左(或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3、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標志牌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圖49 直行和向左轉彎 圖50 直行和向右轉彎
4、向左和向右轉彎標志牌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向左和向右轉彎。設在車輛必須向左和向右轉彎的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殊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圖51向左和右轉彎 圖52右側道路行駛 圖53左側道路行駛
5、靠右側(或靠左側)道路行駛標志牌
表示只準一切車輛靠右側(或靠左側)行駛。設在車輛必須靠右側(或靠左側)道路行駛的地方。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6、立交行駛路線標志牌
表示車輛在立交處可以直行和按圖示路線左轉彎(或直行和右轉彎)行駛。設在立交橋左轉彎(或右轉彎)出口處適當位置。
圖54 立交直行和左轉彎行駛 圖55立交直行和右轉彎行駛
7、環(huán)島行駛標志牌
表示只準車輛靠右環(huán)行。設在環(huán)島面向路口來車方向的適當位置。車輛進入環(huán)島時應讓內環(huán)車輛優(yōu)先通行。
圖56 環(huán)島行駛 圖57 單行路
8、單行路標志牌
表示一切車輛單向行駛。設在單行路的路口和入口處的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或附加圖案。
9、鳴喇叭標志牌
表示機動車行至該標志處必須鳴喇叭。設在視線不良路段的起點。
圖58 鳴喇叭 圖59 干路先行 圖60 會車先行
10、干路先行標志牌
表示干路車輛可以優(yōu)先行駛。設在有停車讓行標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適當位置。
11、會車先行標志牌
表示車輛在會車時可以優(yōu)先行駛。與圖44會車讓行標志牌配合使用,設在有會車讓行標志路段的另一端。標志顏色為藍底,對向來車為紅色箭頭,行進方向為白色箭頭。
12、人行橫道標志牌 表示該處為人行橫道。標志顏色為:
藍底、白三角形、黑圖案。設在人行橫
道線兩端適當位置。
13、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牌
表示車道的行駛方向。設在導向車道以前適當位置。需要時,圖中箭頭可以反向使用。 圖61 人行橫道
右轉車道 直行車道 直行和右轉合用車道 分向行駛車道
圖62 車輛行駛方向標志牌
14、專用車道標志牌
用以告示前方車道專供指定車輛通行,不準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
a) 機動車行駛標志牌。表示該道路只供機動車行駛。設在該道路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b) 機動車車道標志牌。表示該車道只供機動車行駛。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c) 非機動車標志牌。表示該道路只供非機動車行駛。設在非機動車行駛的道路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d) 非機動車車道標志牌。表示該車道只供非機動車行駛。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處前適當位置。
(a)機動車行駛 (b)機動車車道 (c)非機動車行駛 (d)非機動車車道
圖63 專用車道標志牌
15、允許掉頭標志牌
圖64 允許掉頭
表示允許機動車掉頭。設在允許機動車掉頭路段的起點和路口以前適當位置。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guī)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
1.5 其他輔助標志牌
1.5.1 一般規(guī)定
凡主標志無法完整表達或指示其規(guī)定時,為維護運行安全和交通暢通,應設置輔助標志。輔助標志安裝在主標志下面,緊靠主標志下緣。輔助標志的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框。
輔助標志的形狀為長方形。其尺寸由字高、字數(shù)確定,通常字高30cm,字間隔3cm以上,劃3cm粗,行距10cm,距標志邊緣最小距離12cm,其他文字字符尺寸如表2所示,阿拉伯數(shù)字參見附錄A,拼音字或拉丁字參見附錄B。如有需要可增加輔助標志板的尺寸。
圖64 其他輔助標志牌示例
表2 輔助標志中其他文字字符尺寸
1.6道路交通標志牌的設置原則;交通標志牌以確保交通暢通和行車安全為目的;交通標志牌的設置應進行總體布局,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足;交通標志牌的設置應充分考慮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交通標志牌應設在車輛行進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種以上標志牌時,可以安裝在一根;標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設時,應按警告、禁令、指示的;路側式標志牌應盡量減少標志板面對駕駛
1.6 道路交通標志牌的設置原則
交通標志牌以確保交通暢通和行車安全為目的。應結合道路線形、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根據(jù)交通標志的不同種類來設置。以利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確的、及時的信息。通過交通標志的引導,安全、順利、快捷地抵達目的地,不允許發(fā)生錯向行駛。
交通標志牌的設置應進行總體布局,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足或信息冗余的現(xiàn)象。對于重要的信息應給予重復顯示的機會。
交通標志牌的設置應充分考慮道路使用者的特性,即充分考慮在動態(tài)條件下發(fā)現(xiàn)、判讀標志及采取行動的時間和前置距離。
交通標志牌應設在車輛行進正面方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筛鶕?jù)具體情況設置在道路右側、中央分隔帶,或車行道上方。
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種以上標志牌時,可以安裝在一根標志柱上,但最多不應超過四種。應避免出現(xiàn)互相矛盾的標志內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牌、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牌、干路先行標志牌、停車讓行標志牌、減速讓行標志牌、會車先行標志牌、會車讓行標志牌應單獨設置。
標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設時,應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路側式標志牌應盡量減少標志板面對駕駛員的眩光。在裝設時,應盡可能與道路中線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或指示標志牌為0-45°,如圖11a所示。警告標志為0-10°,如圖11b所示。
(a)
(b)
圖65 標志牌安裝角度
1.7 道路交通標志牌的支持方式
1、柱式
柱式標志不應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內,標志內邊緣距路面或土路肩邊緣不得小于25cm。標志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00-150cm。
(a)單柱式
(b)雙柱式
圖66 柱式安裝的標志牌
2、懸臂式
圖67 懸臂式安裝的標志牌
標志牌安裝于懸臂上,如圖67所示。標志下緣離地面的高度,至少按該道路規(guī)定的凈空高度設置。
3、門式
標志安裝在門架上,如圖68所示。標志下緣距路面的高度,至少按該道路規(guī)定的凈空高度設置。
圖68 門式安裝的標志牌
4、附著式
標志安裝在上跨橋和附近構造物上,如圖69所示。附著式標志的安裝高度也應符合上述凈空的規(guī)定。
圖69 附著式安裝的標志牌
2 道面標志
2.1 道路標志
機場內供機動車使用的道路,其路面標志應為白色。 2.1.1 道路中線和邊線標志
不與滑行道相交的機動車道路邊線為連續(xù)的實線,線條寬15cm,車道分界線為虛線,線條寬15cm,長200cm,間隔400cm。參見圖2-1。
與滑行道相交的機動車道路或者其他需要引起駕駛員特別注意的機場動車道,其邊線由連續(xù)的實線和虛線組成,線條寬均為15cm,虛線長100cm,該標志延伸出至少距滑行道邊線38m處,參見圖2-2和圖2-3。
圖2-1 不與滑行道相交的道路邊線和中線標志
圖2-2 與滑行道相交的道路邊線和中線標志
2.1.2 人行橫道標志線
人行橫道線為白色平行粗實踐(斑馬線),表示準許行人橫穿車行道的標線。人行橫道線的設置位置,應根據(jù)行人橫穿道路的實際需要確定。但路段上設置的人行橫道線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50m。人行橫道的最小寬度為3m,并可根據(jù)行人數(shù)量以1M為一級加寬,如下圖所示。
視距受限制的路段及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和車行道寬度漸變路段,不應設置人行橫道線。
2.1.3 導向箭頭
導向箭頭表示車輛的行駛方向,導向箭頭主要用于交叉道口的導向車道內,出口匝道附近及對渠化交通的引導。導向箭頭尺寸,如下圖所示(單位:cm)。
2.1.2 路面文字標志
路面文字標記是利用路面文字,指示或限制車輛行駛的標記。路面文字采用黑體字,字高為3m,字寬1.2m。
2.2 停止避讓標志
圖2-3 停止避讓標志
機動車道路與滑行道相交處以及需要避讓主要道路的路口,在交叉道口前應在道路路面上涂繪紅底白字的“?!被颉癝TOP”字樣,以提醒駕駛員避讓滑行中的飛機,同時與飛機保持足夠的凈距,參見圖2-3。如果可能在道路一側設置“注意避讓飛機”標志牌。
3 活動區(qū)邊界標志
活動區(qū)邊界標志用以區(qū)分活動區(qū)與非活動區(qū),活動區(qū)由空中交通管制提供服務,非活動區(qū)由不由空中交通管制提供服務。該標志僅在機場運營人與機場管制塔臺簽定協(xié)議,確定出活動區(qū)的機場使用。該標志應與滑行中的航空器提供足夠的凈距,并不同于滑行道邊線。
該標志為黃色,并最好鉗有黑邊,標志尺寸和形狀等如圖2-4所示。連續(xù)的實線位于非活動區(qū)一側,而虛線位于活動區(qū)一側。
線寬15cm,兩條線間距15cm,在不易于辨別的地方,線條寬以及間距可擴大為30cm。虛線長100cm,間隔100cm。如果該標志與滑行道中線標志相交,則該標志應中斷,在航空器等待一側中斷處距離滑行道中線標志15cm,在活動區(qū)一側中斷處距離滑行道中線標志90cm。
圖2-4 活動區(qū)邊界標志
4 停機位處的標志
4.1 機坪安全線
4.1.1 機坪安全線為紅色,為航空器停機位和滑行通道提供足夠的安全凈距。
4.2 設備限制區(qū)
4.2.1
該區(qū)域緊靠進行地面操作時的航空器停放位。該區(qū)域的尺寸大小由該停機位的最大型航空器決定,該區(qū)域由紅色機坪安全線確定,在航空器滑入停機位時,特種車輛、地面運行設備和物體應與其保持足夠的凈距。
4.2.2 并不直接為航空器服務的運輸車輛應與設備限制區(qū)保持足夠的安全凈距,停放在等待區(qū)內(參見XX)。
4.3 設備集結(待命)區(qū)
4.3.1 該區(qū)域位于設備限制區(qū)外,在航空器到達前用于??看牡?/p>
面操作設備,該區(qū)域位于航空器停機位的右側,由白色的線條劃出。
4.3.2 只允許地面運行設備,不包括交通車輛,在航空器預達時間20分鐘前??浚⒃诮Y束航空器地面操作后立即撤離。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標明規(guī)定的什么標志…
民用航空器(飛機)的識別標志包括:航空器(飛機)所屬的航空公司名稱、航空公司航徽、國籍標志和注冊標志(機尾號)等。民用航空器識別標志,是指用于識別航空器(飛機)的特殊標記。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飛機),必須按規(guī)定涂繪明顯的識別標志,否則禁止航空器(飛機)飛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jù)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zhí)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xià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tǒng)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tǒng)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外國人經營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活動,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根據(jù)其國籍登記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xié)定、協(xié)議的規(guī)定,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接受,方可飛入、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降落。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擅自飛入、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的外國民用航空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對雖然符合前款規(guī)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據(jù)認為需要對其進行檢查的,有關機關有權令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
航空器的管理是怎么樣的?
按國際民航組織賦予的定義,航空器系指任何可以從空氣的反作用力中取得在大氣中的支承力的機器,但此處所指的空氣反作用力不指作用于地面的空氣反作用力。《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辭?!?、《中國大百科全書》等辭書,對“航空器”定義的表述均有所不同。考慮中國民航是國際民航組織成員,本書采用國際民航組織賦予的定義,并按其有關文件資料對航空器進行分類。
航空器分輕于空氣和重于空氣的兩大類。前者能升空是因為它排開的空氣重量等于或大于它自身的重量,包括飛艇和氣球;后者能升空是因為氣流流過機翼時產生的升力克服自身重力。
氣球是沒有動力驅動的輕于空氣的航空器。它是一個輕質密封氣囊,通常為圓形,充人熱空氣或輕氣體,下懸一吊籃,以裝載飛行員,依靠風力推進。飛艇是由動力驅動的輕于空氣的航空器,一般為橄欖球形,可以操縱,下懸吊艙。
滑翔機是一種沒有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它升空以后靠自身重力在飛行方向的分力向前滑翔。雖然有些滑翔機有小型發(fā)動機(稱為動力滑翔機),但主要是在滑翔飛行前用來獲得初始高度。
飛機是由動力裝置產生前進推力,由固定機翼產生升力,在大氣層中飛行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它是最主要的、應用范圍最廣的航空器。
旋翼機是一種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飛行時由一個或多個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力支持于空中。直升機是一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飛行時由一個或多個在基本垂直的軸亡自由轉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力支持在空中。
撲翼機又名振翼機,它是一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飛行時主要由翼面的空氣反作用力支持在空中,此翼面被賦予一種拍動動作。由于制造像鳥翅膀那樣撲動的翼面有許多技術亡的困難,撲翼機至今沒有獲得成功。
航空器按用途分為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國家航空器系軍隊、警察和海關使用的航空器。當前,民用航空器主要有民用飛機和直升機。民用運輸機指民用的客機、貨機和客貨兩用飛機。
飛機還可按組成部件的外形、數(shù)目和相對位置不同以及按推進裝置的不同等來分類。如按推進裝置的不同,飛機可分為螺旋槳飛機和噴氣飛機。按發(fā)動機類型的不同,螺槳飛機又分為活塞式飛機和渦輪螺槳飛機;噴氣式飛機又分為渦輪噴氣式飛機、渦輪風扇噴氣式飛機等。按飛機上發(fā)動機數(shù)目的不同,飛機又可分為單發(fā)飛機、雙發(fā)飛機、三發(fā)飛機和四發(fā)飛機。
飛機還依性能特點不同分類。按最大飛行速度不同分為亞音速飛機和超音速飛機。亞音速飛機又分為低速飛機(飛行速度在400千米/時以下)和高亞音速飛機(飛行馬赫數(shù)為0.8至0.9)。大多數(shù)噴氣式旅客機都屬于高亞音速飛機。按飛機航程的不同可分為近程飛機、中程飛機和遠程飛機。遠程飛機的航程足以完成中途不著陸的洲際跨洋飛行,航程為1.1萬千米左右。中程飛機的航程在3000千米左右。近程飛機的航程一般在1000千米以內。近程飛機一般用于支線,因此又稱為支線飛機。中程、遠程飛機一般用于國內干線和國際航線,因此又稱為干線飛機。飛機客艙內一般只有一個旅客過道,而把客艙內有兩個旅客過道的寬機身客機稱為寬體客機。
按飛機起飛降落距離的不同,又可分為常規(guī)起落飛機、短距起落飛機和垂直起落飛機。當前,民用飛機均為常規(guī)起落飛機。
航空器在進行運輸及其他航空作業(yè)時,須適應各種氣象、地形、距離、載荷、飛行高度、空中交通規(guī)BC程序等項要求,才能安全、及時和經濟地運送旅客、貨郵或完成其他飛行作業(yè)。為了保證飛行安全,航空器首先要具備相應的適航性能,為此世界各國民航當局對航空器(含航空發(fā)動機和螺旋槳)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維修等都制定了適航標準,規(guī)定或審定發(fā)證以及實施檢查監(jiān)督。這些引進工作統(tǒng)稱為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中國自1987年6月1日實施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件》,以來,也逐漸開展了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的主要內容有:(1)制定有關航空器各項適航規(guī)章、標準、程序、指令或通告并監(jiān)督執(zhí)行,這是適航管理的基礎。(2)對民用航空器進行型號合格審定,頒發(fā)型號合格證。這是為了保證其設計符合適航標準和要求。取得型號合格證是準予生產的前提條件。型號設計是一種產權。型號合格證可以轉讓,但須書面通知民航當局。(3)進行航空器、發(fā)動機和螺旋槳的生產許可審定,頒發(fā)生產許可證;對其他民用航空產品進行設計和生產審定,頒發(fā)“制造人批準書”或“技術標準規(guī)定項目批準書”。這是為了保證每件產品都符合型號設計并處于可供安全使用的狀態(tài)。為獲得此類證件,制造人必須保持一個符合該種產品的經過批準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或生產檢驗系統(tǒng)。由此生產的產品可以獲得適航證或使用適航標簽或標記。民航當局委任各種專業(yè)生產檢驗代表在廠內監(jiān)督并定期對其質保系統(tǒng)作分析檢查和評審。(4)對已經取得國籍登記證的航空器進行檢查鑒定發(fā)給適航證。證上填寫該航空器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制造人名稱及型號,出廠序號和應用類別。此證表明該航空器已符合本國的該類別航空器的適航標準和國際民航組織的適航標準,在其‘性能限度內飛行和正確維修條件下保持適航。適航證須展示在航空器內隨航空器轉移,沒有有效的適航證而飛行是違法行為。(5)給本國航空產品的出口商頒發(fā)出口適航證或適航標簽以證明該產品符合本國的適航標準(為滿足出口國的不同要求作了更改之處除外),但此種證件并不作為準予該航空器運行的證明。根據(jù)外國航空產品制造人的申請,對其犁號進行審查,發(fā)給型號認可證或設計批準認可書,證明其符合本國的或等同于本國的適航標準或要求,同時在有該國頒發(fā)的出口適航證明的情況下該種型號的產品才可以出口。為了便于相互承認試驗結果、型號設計符合性證明或標記,以免制造國按照進口國的要求重復地作各種評價和檢查,進口國與出口國之間訂有雙邊適航協(xié)定,這種協(xié)定不是貿易性的,而是技術性的。在現(xiàn)代航空器趨向于串國設計、生產的情況下,這種協(xié)定還有利于合作研制生產。協(xié)定的各方有責任向對方隨時提供本國適航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標準、要求及其解釋陛或咨詢性文件。(6)對維修企業(yè)進行審定發(fā)給維修許可證,該維修企業(yè)要根據(jù)批準的維修大綱制定維修方案,對維修人員進行考核發(fā)給執(zhí)照。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使航空器的適航性得到良好的保持。對于維修大綱的制定,越來越重視維修措施的有效性和費用效益化。對營運人的維修工作,民航當局派有檢驗員監(jiān)督檢查;現(xiàn)在,國際間盛行航空器的長、短期租賃,使得航空器登記國與營運人所在國不是同二國家,這樣登記國往往難于履行其監(jiān)督適航性的責任,因此《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新增了在此種情況下登記國將適航監(jiān)督的責任轉移給營運人所在國的條款,但此條款尚未獲多數(shù)國家批準生效。我國對從國外通過貸款租賃的民用航空器,只要營運人是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的,即準予該租機在中國登記,以便于對此種租機的適航性監(jiān)督。(7)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持續(xù)適航情況,頒發(fā)適航指令。航空器自出廠之后所發(fā)生的未預料的嚴重故障缺陷情況需反饋給設計制造人作改進或修改使用規(guī)定,由適航當局頒發(fā)適航指令強制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完成對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同時適航當局收集和統(tǒng)計分析航空器、發(fā)動機等的使用可靠性和飛行不正常情況,監(jiān)視其故障率在警戒值之下。對于老齡航空器采取補充的檢查修理以及防腐等措施。現(xiàn)代運輸飛機的可用技術壽命往往較其經濟壽命高出一倍以上,因此在新機供應不足情況下還要在到達經濟壽命之后保證其繼續(xù)使用。(8)對安全問題或事故進行調查,對不符合標準、要求或違反規(guī)章者采取暫停或吊銷上述各種證書、執(zhí)照并可采取罰款、停飛等措施。航空器的國籍是指航空器屬于某一國家管理的資格。關于航空器的國籍問題,1919年的《巴黎公約》規(guī)定,“航空器的登記國為其國籍”(笫6條)。以后,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規(guī)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第17條)。同時,該公約還規(guī)定,“航空器在一個以上國家登記不得認為有效,但其登記可以由一個國家轉移至另一個國家”(第18條),“航空器在任何締約國登記或者轉移登記,應按該國的法律和規(guī)章辦理”(第19條),“從事國際航行的每一航空器應具有適當?shù)膰畼酥竞偷怯洏酥尽保ǖ?0條)。
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在《芝加哥公約》的附件中作了規(guī)定,由一組字母或字母加數(shù)字組成,最初一個或數(shù)個字母表示國籍?!吨ゼ痈绻s》責成理事會決定以什么方式將公約中關于航空器國籍的規(guī)定“適合于國際經營機構所用的航空器”(第77條)。
航空器在外國領空飛行不享有治外法權,而應服從地面國的管轄。航空器在外國領空也不擁有如同船舶在外國領海內所擁有的那種無害通過權。
在民用航空器明顯位置噴涂的表明國籍、登記的標志。按我國民航局頒發(fā)的《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guī)定》,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在其外表標明規(guī)定的國籍、登記的標志。
國籍和登記標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標志(拉丁字母B)和登記標志(數(shù)個阿拉伯數(shù)字或者阿拉伯數(shù)字后綴拉丁字母)組成。在國籍標志(B)和登記標志(阿拉伯數(shù)字)之間有一短連接線。繪制標志必須符合規(guī)定:(1)固定的航空器的國籍和登記標志噴涂在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以及右機翼的上表面、左機翼的下表面。(2)旋翼航空器噴涂在尾梁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3)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適當位置繪制五星紅旗。
中國民航局只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志進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圖案(含航徽、彩條、公司名稱字樣)由企業(yè)自行確定,但需將設計圖以三面工程圖紙的形式上報民航局備案。
關于《航空公司的標記》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