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新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和蘇聯12個國家的代表于法國巴黎舉行了一次南極問題國際會議。會議各方同意,今后在
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新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和蘇聯12個國家的代表于法國巴黎舉行了一次南極問題國際會議。會議各方同意,今后在南極科考領域協調計劃,并暫時擱置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1958年2月,美國總統德懷特·艾森豪威爾向在“國際地球物理年”(1957年至1958年)活躍在南極科考領域的另外十一國政府致函,邀請他們派代表到美國首都華盛頓商討南極相關問題。自當年6月起,12國代表共舉行六十多輪談判,最終于1959年12月1日達成協議,簽署了《南極條約》。該條約于1961年6月23日起生效。[編輯] 《南極條約》條款概要 第一條 - 南極應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均予禁止; 第二條 - 自由的南極科學調查和為此目的而進行的合作應繼續(xù); 第三條 - 在科考信息及科考人員上實現自由交換; 第四條 - 凍結一切對南極的領土要求,并禁止新的領土要求; 第五條 - 禁止在南極地區(qū)進行核試驗或處理放射性物質; 第六條 - 規(guī)定適用該條約的范圍為南緯60°以南的所有陸地和冰架; 第七條 - 締約國觀察員可自由視察南極一切地區(qū),包括一切駐所、裝置和設備及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各締約國須對即將在南極開展的活動向其他各締約方提前通知; 第八條 - 締約國對各自派出的觀察員和科學家行使管轄權; 第九條 - 在涉及南極的重要問題上,締約各方應協商一致; 第十條 - 努力阻止國家和個人做出違反《南極條約》的行為; 第十一條 - 各締約國對本條約產生的爭議應和平解決; 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 有關修改條約、接納新成員、翻譯版本等雜項。 《南極條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條約禁止“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而并非禁止軍事人員的存在。它避免涉及關于某些國家已經提出而其他國家并不承認的對南極地區(qū)的領土要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