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水文地質資質是屬于綜合地質勘查資質。 參考第四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水文地質資質是屬于綜合地質勘查資質。 參考第四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fā)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yè)地質勘查資質。 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qū)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液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產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調查資質。 專業(yè)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鉆(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 第五條 區(qū)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四)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下列地質勘查資質,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一)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 (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外的地質勘查資質,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fā)。 第九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勘查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資格證書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勘查設備、儀器清單和相應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關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的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地質勘查資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將頒發(fā)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發(fā)證機關、發(fā)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事業(yè)單位變更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地質勘查單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變更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十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的,審批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取得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可以從事本類別所有的地質勘查活動。 取得乙級和丙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可以從事的地質勘查活動的范圍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地質勘查單位繼續(xù)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于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在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